(八)办学特色不明显,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在同级同等学校中连续下滑的。
第十四条 省一级高完中经查实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
(一)公办一级高完中主管部门不足额拨给该校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该校经费的;
(二)对贫困学生的助贫措施(资金)不落实,造成贫困生辍学流失的;
(三)因学校管理原因,出现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会)考、竞赛、检查、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重大活动时,集体舞弊或弄虚作假的;
(四)管理不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五)违反收费政策乱收费的;
(六)发生了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特、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依托省一级高完中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追究依托举办该校的省一级高完中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被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的学校,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一级高完中。
第十七条 学校对被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举证、申请复核。复核有变更的,按复核决定执行。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核的,视为认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订本区域内的管理办法,对本地二级及其以下普通高完中进行管理。
各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创建和管理好省一级高完中的同时,应切实抓好省一级示范幼儿园的创建工作。省教育厅对申报晋级或升等省一级高完中的州(市)、县(市、区),采取先通过认定或验收学校所在区域新创建的同数量一级示范幼儿园的整合评价,对学校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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