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省一级高完中在办学过程中,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可作为办学成果,在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给予认可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一)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经验和管理创新内容,学校成为当地的教育科研活动基地,教学和管理骨干培训基地的;
(二)积极承担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善始善终,有所发现,在推广实验成果过程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为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效显著的;
(四)为当地巩固“两基”作出贡献或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有良好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复检与警示
第十一条 对一级高完中重审后,办学水平低于原等级的,先予以警示,一年后再次重审,若还达不到要求的,据实给予降等降级。
第十二条 在省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认定周期内综合成绩连续两年都处于全省同级同等学校落后位次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示。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重视,帮助其找准问题,加以解决。连续两次警示仍无改善者,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省一级高完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通报警示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省一级高完中资格一年;一年后仍不到位的,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两项者,暂停省一级高完中资格一年,限期整改;一年后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三项者,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
(一)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二)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班)的;
(三)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计划,随意增减课程科目或课时的;
(四)违规独自组织高初中招生考试或用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造成当地招生工作混乱的;
(五)学校教师到复读学校(班)兼课的;
(六)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班)的学生实行有偿服务的;
(七)省级文明学校在复查认定期被摘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