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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条 省一级高完中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办学理念、课程计划、师德师风规范、作息时间以及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基本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就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 省一级高完中,必须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云南省一级高完中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省一级高完中在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高中招生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省一级高完中要发挥辐射作用,在本地区帮扶1-2所二级及其以下等级或无级别的普通高中学校。同时,分期分批派出中、高级教师到定点农村初中、小学支教,为当地创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中、高级教师到农村支教的比率和帮扶成果均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地方政府应设立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省一级高完中应建立健全对在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救助的长效保障机制,原则上应将每年收费总额10%左右用于设立“贫困生助学基金”,确保贫困学生学习和生活,防止出现学生因贫困辍学现象发生。

  第八条 打破“省一级高完中”终身制,建立定期重审认定机制。自《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每三年对省一级高完中进行一次重审认定。重审认定工作以学校原级别、等第为操作基础,坚持基础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由省教育厅按照《评价方案》的基本要求和“评价程序”组织实施。重审认定时应综合当地党委、政府对学校的评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考核,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督导评估的结论,以及学校参与省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相关情况,经系统评估、全面衡量后认定。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省一级高完中要坚持办学条件达标建设与学校内涵发展并重。特别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审视自己的发展状况,是否体现以人为本,是否体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省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四项指标的平均Z值进入前列的学校,分等给予表彰奖励。在已认定周期内,连续两年均获奖(无第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者,可视为下一周期省级重审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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