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6号)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3月20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为大力发展云南现代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努力推进学校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窗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一章 责任与监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
本规定试行后,省一级高完中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责任:营氛围,保投入,问绩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责任:定规划,勤协调,善参谋。
学校工作责任:抓管理,保安全,提质量。
第二条 省一级高完中要形成学校自我促进、自我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制订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程,规范学校各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学校要按照《评价方案》4个系统所含的11个层面、36个指标、121点要素,建立健全学校数字信息化自评管理系统,监测自己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 省一级高完中要建立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有效沟通机制,建立规范有序民主决策、群众监督、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学校每年要结合年终或学年总结,专门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等方面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自我评估完善,并将评估获得的数字信息记录在案,录入统计图表与学校常模进行监测比较,自我调节学校发展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