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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积极参与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参与完成《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矿用弹性波超前探测仪通用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发布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指导意见,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矿山法》、《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2008〕2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许可范围、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领域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要及时追究行政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查,对案卷进行检查评审,做到依法行政,严禁在执法中讲人情,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尤其要杜绝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煤监局,拟在今年7月至8月对全市2006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结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在事故处理当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以及故意减轻处罚,以罚代刑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公开曝光,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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