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大型项目建设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基础性、战略性发展规划为依据,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政府顾问、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执行决策要服从安排,雷厉风行,不打折扣,务求实效,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实际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规定、办法。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或规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