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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场地1:1000地形图;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审组织的技术审定意见。
  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图综合技术审查后,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备案审查,建设单位应向抗震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抗震设计文件审查申报表;
  (二)规划定点平面图;
  (三)建筑结构施工图纸(电子版);
  (四)抗震计算书(电子版);
  (五)抗震设计报告及技术性审查意见;
  (六)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七)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须提供地震管理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
  抗震备案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出具抗震设计备案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市建设规划部门抗震管理机构组织,省专家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图未经综合技术审查和抗震设计备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规划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抗震设计施工图纸。
  第十九条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没有加固价值的应予以拆除;需加固的建设工程,应在建设规划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限制使用。
  抗震加固必须按照抗震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必须在建设规划部门抗震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办理抗震加固手续。
  第二十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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