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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咸政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县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决定着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确保我市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决定。
  一、正确履行职能,强化行政管理
  1、正确履行职能。市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步解决政府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
  2、强化行政管理。在转变政府职能、整合机构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范围,减少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大厅建设,不断优化“一厅式”服务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要切实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落实“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严格追究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批而不管的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行为
  4、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认真执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2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实施两年后,制定机关要组织进行评估,及时修正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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