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通告
(咸政发〔2008〕5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内城镇土地普遍进行一次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内容和目的:本次城镇地籍调查,应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利用现状,满足土地登记管理、国土资源利用管理的需要,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全面发展。
二、地籍调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以各区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指导。本次地籍调查期限截至于2008年12月31日。
三、凡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资料和有关证件,并配合指定、确认土地界址。
四、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及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的,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第
32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