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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动员部署和工作辅导阶段(2009年7-8月)
  市、县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地登记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工作会议,动员布置登记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解答登记工作相关的疑难问题。必要时,省安科所派员提供技术辅导。
  (三)登记工作阶段(2009年8月-2011年10月)
  1.登记单位的登记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登记相关表格(包括网络电子登记表)并及时报送省安科所,抄送当地县或市级安全监管局。县、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登记单位按规定时间填表和及时报送。在登记工作阶段,省安科所在网站上设置“自主培训辅导”栏目和开通专线电话,提供登记工作技术服务咨询。
  2.省安科所对各企业报送的登记表格逐一进行技术性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3.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对已报送的登记材料尽早进行审核,并发放登记证书。
  4.定期通报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四)总结及下一轮登记复核部署阶段(2011年11-12月)
  总结分析首轮登记工作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措施,提出下一轮登记复核具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并转入常态登记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安全监管局的职责。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登记单位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二)落实依法、有序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求,加快推进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开展登记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将登记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准化复评考核、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登记工作。2009年11月1日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生产企业,须同时出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三)做好登记单位动员部署和登记相关技术辅导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动员部署,通过会议、文件和检查等多种形式告知并督促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登记单位做到登记工作目的清、任务明,保质、保量和按时完成本地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任务。同时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落实对登记人员的工作辅导,使每一位登记人员熟练掌握登记工作的流程、内容和要求。省安科所要组织专业人员提供登记相关技术辅导,积极配合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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