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
(一)登记内容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及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及地理位置的标注。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登记工作的程序
1.登记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简称登记单位)通过登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zjsafety.gov.cn)”或“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www.zjsafety.com)”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2.登记申请的开通
省安科所对登记单位的注册申请进行开通。登记单位申请开通后,方可在“登记系统”填报相关内容。
3.具体登记程序要求
登记单位开展登记工作的材料申报要求和具体登记程序,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中的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登记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6月底前)
1.成立浙江省安监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省局委托省安科所具体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安科所落实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
3.省安科所编制登记工作流程,建立登记工作职责、保密、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省安科所网站设置并开通“自主培训辅导”栏目,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一书一签”等登记材料的编制、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使用介绍及登记常见问题的解答等。
5.市、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调查摸底,制订登记工作计划,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各市安全监管局于7月10日前报送本地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计划和登记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