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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1.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 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 受聘人员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6.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 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5.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使受聘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工作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岗位人员管理的规定。

  正在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人员,解除合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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