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

  三、保障措施

  (六)完善经济政策

  16.鼓励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对达到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要及时组织认定,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在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17.对所有建筑饰面石材矿山企业和位于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所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具体由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另行下发通知。

  18.制订出台鼓励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用地、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以及鼓励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的扶持政策。

  19.实施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利用的产业化运作,参照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给予补助,并参照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20.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等运行费用,政府可组织运营单位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原则测算确定。加工企业应定期向运营单位缴纳废水、废渣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实行行政代征收,或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会同供电机构依托收取电费加倍征收处理费。所收取的费用除支付给运营成本外,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

  21.各市、县(区)政府应设立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石材行业的整治工作。

  (七)强化执法监察

  22.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矿山开采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的监督巡查,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溢流污染物或者偷排的企业,发现一次的,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两次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现三次的,依法予以关闭。

  23.定期开展全省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向已责令关闭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供电的发电企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八)落实整治责任

  24.所在市、县(区)政府是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制订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