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停止审批除进入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之外的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评手续,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证照登记手续。
(三)加快建设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
7.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于2009年底前应完成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的规划、布点,重新核定集中加工区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数量、产量。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必须在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配套的堆渣场,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集中利用,促进建筑饰面石材产业集约化、减量化发展。
8.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未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区内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停产或关闭。
9.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按规划要求搬迁进入集中区。2010年底之前仍在集中区之外的加工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停止供电。
(四)综合利用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
10.合理规划、规范建设、有效管理矿石堆放场、石板材堆渣场,大力发展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产业,2010年底前所在地都应建成与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相配套的集中堆渣场和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其中,敖江流域古田、罗源、连江县要分别建成投运一个以上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11.2009年9月底前全面清理沿江、沿溪、沿路两侧堆放的石材废料(渣),完成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所在沿江、沿溪的挡墙建设。
12.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将堆放在厂区围坪外的石料、石产品全部搬入厂区内,将废弃在厂区周边的石渣全部清理并搬入集中堆渣场。逾期未完成的,按照违规占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强化生态保护和恢复
13.矿山开采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矿点,由当地政府责令矿山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
14.现有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覆土和植被绿化。不属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配套建设的石材堆渣场,于2010年底前封场并完成覆土绿化。
15.加强对石材废渣运输车辆的管理,未落实防尘和防泄漏措施的车辆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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