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关。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对水源保护区内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要求,加强供、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防止生活污水和垃圾对水源的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经堆置和存放的废渣、垃圾以及其它污染物,应限期由责任者或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清除。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和森林植被保护,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作,严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在澄碧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农耕区农作物栽培标准化、无害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工作,加强保护区肥料及农药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农作物(或农、林业生产)的病虫害防治,应采取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生态无害化综合治理措施,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农药;确需使用农药的,应在确保保护区水质安全的前提下,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保护区内的农业耕作区环境及其产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农残检测制度,农残检测与查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一条 百色海事处及船检管理部门要加强船舶和水上船舶运行的管理,管理船舶的排污以及有毒和污染性物品的装运,检查船舶的防污设备,对各种“三无”(无船名牌、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只要依法取缔,对船只漏油和乱倒油污水,造成水污染的船主进行处理,确保船只运行的安全和防止产生对水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