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百色市大水面渔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正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百色市大水面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大水面渔业养殖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加强渔业生产规范化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市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
《渔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和《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百色市大水面渔业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水面,是指在一定自然生态环境下,人工建造而成的水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全民所有水域。
第三条 在百色市辖区大水面内从事养殖、增殖、收购、加工水产品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百色市大水面渔业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和加工为辅。大水面养殖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不得影响水库防汛抗旱、农业灌溉、发电、航运等需要。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水产养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五条 百色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各级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