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刑侦局禁毒处副处长 张迎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处长 刘树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杜 淮
组 员:张立 董喜宽 董萱 吴妍汶 牛东斌
联络员:
张 立 电话 26325626
董喜宽 电话 26325626
牛东斌 电话 23322300-2218
董 萱 电话 23322300-2204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处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整体协调工作,负责麻黄碱原料药及其复方制剂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开展相应的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处负责麻黄碱原料药及其复方制剂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开展相应的工作。
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和同级公安机关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尚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的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中流向协查的,要抓紧完成,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检查要求及内容
专项检查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阶段: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单位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将本单位2005年至2007年麻黄碱原料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库存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该阶段自2008年1月24日开始至2008年2月29日结束。
第二阶段为联合检查阶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开展对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对2005年以来销售的每一笔麻黄碱原料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麻黄碱原料药的最终流向及购买方的资质和身份证明,特别要加强对销往广东、福建、云南、新疆等地麻黄碱原料药的核查,市公安局已经签发的运输许可证目的地在上述重点地区的,要通报该目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对每一笔流向实地跟踪、核查。
麻黄碱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严格核查麻黄碱原料药的每一笔的销售流向,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大队要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在辖区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阶段自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4月30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