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天津海关等关于我市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在对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集中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落实部门责任,要对辖区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深入排查,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我市在奥运会期间不发生兴奋剂流弊事件。
  (三)严格履行本部门职责,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密切合作、各负其责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如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者严肃处理。
  市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包括生产不属于药品管理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做出处理;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查处。
  天津海关:
  要加强进出口监管,重点对非法进出口活动实施调查和打击;对非法进出口的,由海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市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市体育局:
  重点负责提供反兴奋剂工作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负责加强运动员及运动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知识宣传、教育,加强运动员管理,堵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流入运动队的渠道,对违法、违规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市各有关部门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移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大宣传,营造环境
  本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反兴奋剂条例》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各项规定,了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只有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药品经营企业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进出口需取得进出口准许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选择典型违法案例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企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