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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恒古骨伤愈合剂在津销售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恒古骨伤愈合剂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102号)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7年12月18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恒古骨伤愈合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7]462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知发布后,云南克雷斯天然药物制药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恒古骨伤愈合剂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市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恒古骨伤愈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03)在我市的销售,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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