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关于恢复药品添精补肾膏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168号)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根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添精补肾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8]43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通知发出后,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添精补肾膏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添精补肾膏(国药准字z11020288)在我市的销售活动,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