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颈康片、心脑康胶囊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173号)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根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天泰牌颈康片、天泰牌心脑康胶囊(天泰鹿参胶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8]46号、47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通知发出后,吉林省辉南天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天泰牌颈康片、鹿参牌心脑康胶囊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天泰牌颈康片(国药准字Z20025165)、鹿参牌心脑康胶囊(国药准字Z22025455)在我市的销售活动,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