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苦参素片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171号)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根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龙鑫甘牌苦参素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8]55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通知发出后,济南明鑫制药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龙鑫甘牌苦参素片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苦参素片(国药准字H20051827)在我市的销售活动,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