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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苦参素片在津销售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苦参素片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171号)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龙鑫甘牌苦参素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8]55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活动。
  通知发出后,济南明鑫制药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龙鑫甘牌苦参素片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苦参素片(国药准字H20051827)在我市的销售活动,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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