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5.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执行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每年3月底前,各企业将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送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制度
7.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办理规划及用地手续、直接供电或转供电。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发改、安监、规划、土地、环保、质监、卫生、供电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
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危险工艺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禁止在市区内设置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对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安监部门同意后才可办理审批手续。
8.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和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换(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通过或颁发许可证。2010年前完成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一律不予换(核)发许可证。各县、区要加大整顿规范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做好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布点和行政许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