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的通知
(建科教[2009]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对燃气市场的监管,规范燃气供气服务行为,保障燃气供应和社会公众权益,天津市燃气管理处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的文件要求,对《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DB/T29-99-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DB/T29-99-2009)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9年8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原《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DB/T29-99-200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