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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做好市级统筹前的三险社保基金资产核实的专项审计及交接管理工作。

  2、统一政策。从2009年7月1日起,市一体化统筹区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算标准。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城市的参保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分两年过渡,逐步统一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从2009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从化市的参保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分三年过渡,逐步统一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从2009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确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的计发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原由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财政出资发放的生活补贴,仍由当地继续按原标准、原渠道发放。

  (2)失业保险。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从2009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统一按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医疗补助金按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因患严重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给予每次住院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继续参加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按《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的规定执行,计发基数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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