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9〕5号)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抵御支付风险的能力,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包括市本级、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以及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四个独立统筹区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统一为广州市市级统筹区,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征收、统一支付、统一基金管理,并逐步实现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二、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基金管理核算和统一政策。
1、统一基金管理核算。从2009年7月1日起,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三险社保基金”)统一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市一体化统筹区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三险社保基金实施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前,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三险社保基金的历年结余,从2009年7月1日起一并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尚未收回的在外运营的三险社保基金,仍由原所在区、县级市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粤府[2001]17号)等规定处理并负责追缴;追缴到帐的三险社保基金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到2010年6月30日仍未追回的部分,由原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