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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要调整充实市及区县、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的公安、交通、教育、建设、旅游、城管执法、农机、质监等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增强道路交通管理的综合协调能力。各乡镇、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办公地点、办公经费和办公装备,确保基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合力。市及区县、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晰在道路建设、交通管理、事故预防中的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强化信息沟通,建立长效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合力,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确定整治路段督办等级,制订整改计划、工作目标、完成时限,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及时向政府提交整改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驾驶人进行分类统计,确定管理重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重点车辆、人员名单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机制。道路规划、建设和道路沿线的重大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交通因素。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交通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立重点车辆动态管控机制。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建立经常性交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把好从业资质关、出门上路关、遵章行车关,确保重点车辆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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