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
(沪发改价管[2009]006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转报市城投公司〈本市居民水价调整方案的请示〉的函》(沪水务[2008]942号)收悉。
  按照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属供排水企业的服务区域内,自2009年6月20日起,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从1.03元调整为1.33元、排水费从0.90元调整为1.08元;2010年11月20日起,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从1.33元调整为1.63元、排水费从1.08元调整为1.30元(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居民用户水价实行单一制,排水费不再实行超基数加价。排水量仍按用水量的90%计量。
  三、本市各类学校、养老院等继续按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并作同步调整。
  四、其他区(县)属供排水企业的居民用户水价,可参照以上标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并报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调整。
  五、关于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将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请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特此函复。
  附件:本市居民用户水价调整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本市居民用户水价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  | 自来水 | 排水 | 综合水价 | 
| 现行价格 | 1.03 | 0.90 | 1.84 | 
| 2009年6月20日起 | 1.33 | 1.08 | 2.30 | 
| 2010年11月20日起 | 1.63 | 1.30 | 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