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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建设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以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触电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治理的通知


  九是施工现场临时照明、手持电动机具和生活用电是否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按规定执行;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是否按规定配备电工防护用品、常用电气检测仪表和工具,如接地电阻测定仪、绝缘电阻测定仪、钳形性电流表、万用电表等。

  十是配电室、塔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等处是否按规定测定接地电阻,实测值不得大于4欧姆,现场供电线路及其他部位的重复接地电阻实测值不得大于10欧姆。

  十一是临时用电档案资料管理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要求。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稽查执法等工作相结合,全面、深入、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原则上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是制定方案,周密部署。6月中旬以前,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

  二是落实责任,全面实施。6月下旬开始,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要求,明确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开展自查整改,集中解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思想观念、管理模式、安全保障、监管措施等与当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适应、不符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三是强化监督,扎实推进。7月至11月,施工企业组织在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监理单位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做好分类指导的同时,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稽查执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督查、稽查执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重点州市进行督查、稽查执法。

  四是阶段总结,深化治理。12月底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系统总结治理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和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突出的领域、环节、部位,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治理的对策措施,继续深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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