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2.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3.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5.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6.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