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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六、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未注明的不得出厂销售,已经销售出厂的,必须立即组织召回。
  七、自2008年5月1日起,本市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严禁经营、储存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未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包括单方和复方制剂)。
  八、医疗机构要严把进货关,对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未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包括单方和复方制剂)一律不得购进;全面清查库存药品(包括进口药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要协助生产厂家、经营单位做好召回、换货等工作。自2008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使用包装标识或说明书未标示“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药品。
  九、医疗机构配制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医院制剂品种,应参照药品生产企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对照兴奋剂目录开展自查,凡配制或委托配制含兴奋剂的制剂品种,配制前必须按照规定完成修改包装标识或说明书工作,并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注册处办理备案手续。自2008年5月1日起,未在包装标识或说明书上标示“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严禁配制和使用。
  十、对于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对于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在《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
  有关《兴奋剂目录》及相关规定,请登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tda.gov.cn)查询下载。兴奋剂目录如有变动,按照新公布的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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