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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津食药监办〔2008〕189号)


  天津市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协办城市,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环境,保障奥运会有关赛事的顺利进行,根据《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体政字[2007]63号)、《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667号)要求,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天津市卫生局为切实做好我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其他药品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凡是在我市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和贸易公司,应于2008年5月15日前按有关规定申请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继续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从严处罚。
  四、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对列入兴奋剂管理的单方制剂,一律实施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要严格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五、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定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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