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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医院自查与行政督导相结合。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自治区卫生厅对全区各三级综合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对各盟市“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当前任务与长远建设相结合。在2009年“万里行”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完善全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管理

  1.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白宝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任 钢(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成 员:
  张立新(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冯 蕾(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

  张建国(自治区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副处长)

  李玉成(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副会长)

  李保秀(内蒙古自治区护理学会副理事长)

  李 克(内蒙古自治区输血协会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具体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盟市级“万里行”活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万里行”活动。

  3.医疗机构根据活动的具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实施。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参加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组织的“万里行”活动。

  五、活动内容

  “万里行”活动重在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以查促建、纠建并举,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相结合,以医疗安全教育、医疗安全检查和舆论宣传引导等多种形式,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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