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受援县医院负责对派驻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支援医院及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口支援双方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责任意识
项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承担支援任务的城市大中型医院院领导要亲自带队到受援旗县医院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讨论协商制定年度帮扶目标与实施计划,并与受援旗县医院签订为期一年的支援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支援医院:对受援医院以技术扶持为主,按要求及时派驻医务人员到受援医院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并参与和指导医院管理与科研;根据受援医院的需求,免费接受其进修医务人员;结合双方实际,力所能及地给予受援医院一定的设备、资金等物资援助;保证派驻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解决交通等费用。
2.派驻人员:要注重对受援医院的全面帮扶,扎实做好临床工作,努力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群众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杜绝大处方、滥检查;认真开展教学查房、示范带教,积极协助、指导科室和医院管理,着力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指导受援医院增强科研意识,积极开展临床科研,认真做好有关医疗文书资料的整理、收集和分析,帮助受援医院开展科研工作。同时,要注意日常工作情况的统计。
3.受援医院:要积极为派驻人员提供工作、学习、生活便利条件,统一安排派驻人员的临床医疗工作,定期组织派驻人员开展讲课、讲座、带教等活动,并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支援任务的医院要求在2009年6月20日前完成对受援旗县医院的现场考察、调研,明确年度扶持任务和目标,确定拟派驻人员名单,与受援县医院签订协议书(附件2),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协议书和拟派驻人员名单(附件3)分别报送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所在盟市卫生局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二)各支援医院派驻人员必须在2009年7月1日前到达受援医院开展工作,同时,要与上一年度的支援医院及其派驻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三)各盟市卫生局、各支援和受援医院完成各地各单位的“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年度总结与考核评估工作后,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项目办公室,支援医院同时报送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
五、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所需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结合医疗队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后落实确定,对派出人员的城市医院每个医疗机构按2.2万元/人给予补助。
(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支付工资、津贴和适当的工作补贴等。支援医院要保证派出医师原有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派出医师不得收取受援医院或卫生院的任何补贴和奖金。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总体评估,并抽调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小组,定期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盟市、旗县卫生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支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双方协议的执行情况。支援工作结束后,受援医院要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支援医院,作为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派驻期间违纪的人员,受援医院要通报支援医院,由支援医院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支援工作结束后,受援医院和支援医院要认真做好年度支援工作的总结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统计,并将书面报告、统计表于此项工作结束后15天内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和盟市、旗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