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要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要认真做好解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举报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举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2310"举报件转办单》
2.《"12310"举报件督办单》
中共厦门市委编办
2006年8月25日
附件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2310"举报件转办单
厦委编办转单(200 ) 号
:
现转去举报件 件,请查收。并请按下列第 项处理:
1、请于 年 月 日前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和向举报人的反馈情况报市委编办备案。
2、请你单位酌处。
不得将举报人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人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
年 月 日
说明:本单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办单位,一份留监督检查处备查。
附件2.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2310"举报件督办单
厦委编办督单(200 ) 号
:
年 月 日,我办将 交你单位处理,并要求于 年 月 日前报送办结报告。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第 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