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接听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
对于咨询和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一般只留存备查。
第七条 接听人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进行整理,填写""12310"举报电话受理单",并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不散失。
第八条 接听人自接到举报电话15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办领导审批,以确定具体办理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第九条 办理举报事项,要严格履行请示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属于市委编办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经办领导审批后,根据职责范围由办内有关业务处室办理;举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业务工作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处室共同办理、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一条 对重要的举报事项,报经办领导审批后立项查办,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立项查办的举报事项必须有办结报告,并向举报人反馈。
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办理。
第十二条 对属于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重要举报事项,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立项后,填写""12310"举报件转办单",转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承办,并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报送办结报告,并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确定承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