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认真办理,根据《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受理12310举报电话暂行办法》,结合我办已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310"举报电话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四)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
(五)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情况;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是"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二)承办、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
(三)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办理;
(四)提交有关办结报告。
第四条 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对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经办领导批准,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或专项督查。
第五条 "12310"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举报电话由监督检查部门明确人员负责接听受理。非工作时间要将举报电话转入自动接听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