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施实招(调)工单位信息备案的通知
(粤就局[2009]19号)
省直、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
为全面掌握招调工单位基本信息情况和招调工需求,规范招调工业务办理程序,为用人单位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我局决定自2009年4月15起实施《招调工单位信息备案暂行办法》(见附件)。请在我局有招调工业务的各单位认真如实填写《省直、中央和部队驻穗、立户单位招调工信息备案表》连同电子版(以下简称备案表,可直接在广东人力资源市场网〈www.gd.lm.gov.cn〉文件下载栏下载),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我局省直用工科进行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表,我局将视作贵单位没有招调工业务需求,不予办理该项业务。同时我局将根据《备案表》信息内容制作《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招调工工作卡》(以下简称工作卡),于4月30日前发给备案单位。自2009年5月1日起,各单位到我局办理招调工业务原则上须由《备案表》指定经办人办理,经办人办理招调工业务时需出示工作卡,且所报材料信息必须与备案信息一致方能办理。
联系人及电话:胡世光 83364157
林伟雄 83363379
传真:83391759
邮箱:shengzhike@21cn.com
附件:招调工单位信息备案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招调工单位信息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招调工单位基本情况和招调工需求,推动建立紧密型的长效联系制度,进一步探索招调工管理服务的新模式,以便为用人单位提供更便捷、更优质和更有针对性的各项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及在省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立户单位。
第三条 招调工单位信息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招调工经办人员基本信息、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基本信息等,具体按照《省直、中央、部队驻穗、立户单位招调工单位备案表》(附后)要求进行填报。
第四条 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称省就业局)对招调工单位的备案信息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管理,招调工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就业局以便及时予以变更。单位备案信息实行年度确认制度,各单位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就业局书面确认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