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七条 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示范小城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编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维护村民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小城镇的布局特色、产业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 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根据其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小城镇的发展方向与区域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 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科学规划村民居住社区、工业或服务业产业园区、设施农业产业园区,促进"三区"统筹联动发展,提高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加村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是示范小城镇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小城镇土地利用应当坚持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原则;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实施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