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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局特邀人事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了解、反映、监督人事编制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人事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情况;

  (三)参与重要人才人事编制工作和活动,为人事编制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积极宣传人事法规、政策;

  (四)反映、传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群众对人才人事编制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人事监督工作的调研和检查活动,及时传递和参与调查基层单位和群众对人事编制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办理市委编办和人事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人才人事和编制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问题,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对人才人事和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人才人事和编制工作的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市人事局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保守秘密;

  (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监督业务水平。

  第八条 监督员的工作联系部门为市监察局驻人事局监察室和市人事局机关党委。局监察室负责监督业务的管理与协调工作。监督员在市人事局的组织下,持“厦门市人事局特邀人事监督员工作证”开展工作。

  第九条 监督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一年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市人事局安排的工作的;

  (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第十条 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参与人事监督工作时,由市人事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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