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局特邀人事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人党组〔2006〕13号)
市委编办、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人事局特邀人事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厦门市人事局特邀人事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和规范市人事局特邀人事监督员工作,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强化依法行政,促进人事编制部门勤政廉政和机关效能建设,推动人才人事工作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人事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一般在符合条件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和熟悉人事编制政策法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中选聘。
第三条 聘请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热心人才人事和编制工作;
(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工作踏实,密切联系群众,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能够适应监督员工作。
第四条 监督员的选聘方式:
(一)监督员的人选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推荐,并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党组研究确定;
(二)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市人事局为其颁发聘书;
(三)监督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续聘或提前解聘。续聘不得超过两届。新一届监督员产生时,未能被续聘的人员自然解聘。
第五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