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六)拆旧区整理前现状影像资料;
(七)区(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新区(包括新农村建设)规划意见;
(八)乡(镇)政府对农户搬迁意愿的落实方案;
(九)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对应);
(十)项目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的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对应)。
第九条 挂钩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拆院并院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拆旧区拆迁补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建设用地复垦:
(一)拆迁补偿。拆旧区的拆迁补偿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执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实施时,应优先按项目实施规划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和建设标准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执行。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农户,可按统规自建的方式按规定标准建房,也可按成本价购买项目实施单位修建的统建房。农户自建房或统建房的占地成本由建房或购房的农户负担。
(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拆旧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拆除后,应及时按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
第十一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规划设计图、单体图册及预算);
(二)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及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初检意见;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
(四)项目区竣工图;
(五)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