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