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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活动的通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活动的通知
(沈工商发〔2009〕55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级单位: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我市广大农户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在农户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我市农户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有利于增强广大农户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有利于增强农户参与市场的竞争力,对于推动我市农村的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系统各单位要把在农户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作为监管和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在农户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握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具体标准和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评选条件

  1.从事农业生产五年以上;

  2.从事农业生产农户户主具有商业信誉和合同法律意识;

  3.买卖农副产品有书面合同或使用示范文本;

  4.认真履行合同,不论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能按所签合同的价格履行;

  5.服从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所从事的管理和自觉执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6.有适应从事农业生产的合同管理制度;

  7.留存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8.通过自身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 参评农户须提交的材料

  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所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3.书面合同复印件;

  4.能证明经济效益的文书复印件;

  5.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申请表。

  三、加强“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公示活动的组织实施

  要切实加强“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公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广大农户自愿参加,并按照标准和条件规范农户的经营行为。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没有异议的农户,方可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称号,并由辖区工商分局、县(市)局予以公示。各单位要掌握标准、循序渐进、控制数量,每年4月至7月为申报初评阶段,8月至9月为评定阶段,10月为公示阶段,可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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