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定本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的使用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使用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业务人员;
(四)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业务进展情况;
(六)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担保资金总额的2倍;
(七)在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倍;
(八)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5%。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比上年末将增担保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2%。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第八条 对单个担保机构每一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要求将下列资料报送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送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
(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担保业务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五)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