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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4.政府、部门各类文件规定特殊指定无偿调拨或上交的资产;
  5.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需要调拨的资产。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资产报损,是指对账面有记载,查无实物或有实物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抵债,是资产处置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负债(债权、债务)与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债权(债务)、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与其他单位资产之间的交换。抵债应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
  (七)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货币性资产等。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的核销。
  第八条 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财政国库。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产处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在七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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