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辽财资〔2007〕6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入账的资产和由于盘亏、呆帐,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资产损失;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抵债、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