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土地净收益1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规划制订以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价款20%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净收益10%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6、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
三、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一)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与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同时,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铜川市中。七支行(含分支机构和各代理国库)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
(二)加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关,依法向国有土地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价款,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出租土地,减免土地出让金;不得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账户的管理;不得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任何土地出让过渡户,不得批准任何单位设立政府土地收益专户。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拨土地出让收入,对未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财政专户”的,要及时催缴;对不符合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申请,不予以核拨;对挪用土地出让收入的;要及时纠正。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的规定和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居民的根本利益。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列入重点监察和审计范围。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直接抵偿政府债务的行为;设立“账外账”,不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政府专户的行为;违反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以及违规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等,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