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市、县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和核发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价款和滞纳金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四)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额不得低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要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价款差价。法制部门要对相关的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对规范性文件涉及“低地价”、“变相减税”内容要立即废止。坚决制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终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三)不得违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政府债务。各级政府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不得违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用途,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冲抵政府所欠的债务。
(四)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必须按照以下范围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