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四日
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是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市、县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市、县国土资源局以年租形式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各区级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征收工作。其他部门或单位(含新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业务。